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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 1954年,美國堪薩斯州托皮卡城的黑人布朗起訴托皮卡教育局,要求其停止黑人小孩不能在白人學校上學的規(guī)定。后來,此案上訴到最高法院時,最高法院將幾個同樣具有種族隔離教育背景事實的案子合并一起審理,稱為布朗系列案。1954年5月17日,最高法院的九位大法官,以9:0的票數(shù)對布朗系列案作出了裁決,認為其屬于教育上的種族隔離,違反憲法,應(yīng)盡快廢除。
布朗案的判決在美國國內(nèi)和國際社會激起了廣泛反響。
《華盛頓郵報》認為,該判決將“結(jié)束美國原則和實踐之間令人苦痛的不一致性,幫助恢復我們在世界的尊嚴”?!都~約先驅(qū)論壇報》發(fā)表社論說,布朗案判決“使得美國的法律與美國的良知和信條相符合”。
英國《每日郵報》認為,這項判決有助于回擊有關(guān)的負面報道,它們“宣傳美國對待其有色人種像狗一樣甚至更差”。他說,這項判決“是朝鮮、印度支那以及整個遠東地區(qū)亞洲人民的指路明燈”。
蘇聯(lián)《消息報》認為,布朗案判決是美國“意圖以蠱惑性姿態(tài)傳播其價值”的例子。當看到該判決的執(zhí)行被拖延時,《消息報》批評道:“美國最高法院純粹是虛偽至極,拿這一判決做宣傳而已。”
塞內(nèi)加爾《新非洲報》認為,“全世界的人民都會對這項進步措施感到歡欣鼓舞”。法屬西非的其他報刊發(fā)表了類似的社論,布朗案判決成為當?shù)馗鞔竺襟w的頭條新聞。
--摘自謝國榮《國際史視野下的布朗案判決》根據(jù)材料并結(jié)合所學知識,評述材料中不同媒體對“布朗案”判決的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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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fā)布:2024/4/20 14:35:0組卷:6引用:3難度: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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